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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任物业管理企业的法规
2019-06-22
根据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聘用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批准。
于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与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须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出售前,向物业买方出示临时管理规定及协议,并说明原因。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于业主或业主大会自行聘用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应当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商品房,应在出售前30天竣工。预售商品房,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竣工。新建并非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天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