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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法规

2019-06-22
  根据发改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联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获准根据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就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及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秩序,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且应当考虑不同物业的独特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或者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主管价格行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根据发改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4年7月19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于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要求提供其他服务)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费,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倘收费标准有任何改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调整所标示的相关内容,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日期。

  根据发改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9月10日颁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价成本是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负责监管及调查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公平反映员工成本、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评估应根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及会计报告、原始凭证、账簿、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及有效的成本材料为依据。

  根据发改委颁布且于2014年12月17日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或关于放开价格控制的通知,非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价格控制已取消,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社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于2015年12月15日,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旨在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及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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